中华群众共和邦婚姻法2026年2月3日
第十六条 夫关于其妻所侍奉与前夫所生的儿女或妻关于其夫所侍奉与前妻所生的儿女,不得摧残或看不起。
正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大行政区黎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黎民政府得凭据本地少数民族婚姻题目的全部境况,对本法订定某些变通的或增加的法则,提请政务院同意履行。
第八条 鸳侣有互爱互敬、相互助助、相互供养、良善合营、劳动坐蓐、抚育儿女,为家庭美满和新社会摆设而联合搏斗的职守。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预寡妇婚姻自正在。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合连题目索取财物。
分手后,哺乳期内的儿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法则离婚证。哺乳期后的儿女,如两边均愿侍奉发作辩论不行竣工和道时,由黎民法院遵循儿女的甜头鉴定。
第一条 取消经办强迫、男尊女卑、疏忽儿女甜头的封筑主义婚姻轨制。实行男女婚姻自正在、一夫一妻、男女权益平等离婚证、庇护妇女和儿女合法权柄的新民主主义婚姻轨制。
凡因干预婚姻自正在而惹起涉者的升天或危害者石家庄证书制作,干预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义务。
男女两边志愿分手的,两边应向区黎民政府注册,领取分手证;区黎民政府查昭彰系两边志愿并对儿女和家当题目确有合意打点时,应即发给分手证。男女一方刚强央求分手的,得由区黎民政府举行融合;如融合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黎民法院打点;区黎民政府并不得阻挡或阻挡男女任何一目标县或市黎民法院申述。县或市黎民法院对分手案件,也应首进步行融合;如融合无效时,即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娶妻后,新夫如愿负责女方原生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养费完全或一部离婚证,则儿女的生父的负责可酌情裁减或免去。
如女方及儿女分得的家当足以坚持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养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责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养费。
第三条 娶妻须男女两边自己全体志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干预。
第十三条 父母关于儿女有侍奉教养的职守;儿女关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职守;两边均不得摧残或摒弃。
第二十一条 分手后,女方侍奉的儿女,男方应负责必须的存在费和教养费完全或一部,负责用度的众寡及刻日的是非,由两边和道;和道不可时,由黎民法院鉴定。用度支拨的主意,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境界等。
第二十三条 分手时,除女方婚前家当归女方全豹外,其他家庭家当奈何打点,由两边和道;和道不可时,由黎民法院遵循家庭家当全部境况、顾问女方及儿女甜头和有利进展坐蓐的法则鉴定。
分手时,合于儿女存在费和教养费的和道或鉴定,不阻挡儿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越过和道或鉴定原天命额的乞请。
自本法宣告之日起,如革命甲士与家庭两年无通信合连,其夫妻央求分手,得准予分手。正在本法宣告前,如革命甲士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信合连离婚证,而正在本法宣告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信合连,其夫妻央求分手,也得准予分手。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变态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正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娶妻之疾病者离婚证。
分手后,如男女两边志愿还原鸳侣合连,应向区黎民政府举行还原娶妻的注册;区黎民政府应予以注册,并发给还原娶妻证。
第六条 娶妻应男女两边亲到所正在地(区、乡)黎民政府注册。凡合于本法法则的娶妻,所正在地黎民政府应即发给娶妻证。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集会通过 1950年4月13日核心黎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集会通过)
非婚生儿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说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责儿女必须的存在费和教养费完全或一部;直至儿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许可,生父可将儿女领回侍奉。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甲士与家庭有通信合连的,其夫妻提出分手,须得革命甲士的许可。
第二十条 父母与儿女间的血亲合连,不因父母分手而消弭。分手后,儿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侍奉,仍是父母两边的儿女。
第十七条 男女两边志愿分手的,准予分手。男女一方刚强央求分手的,经区黎民政府和法律陷坑融合无效时,亦准予分手。
第十八条 女方受孕时期,男方不得提出分手;男方央求分手,须于女方临盆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分手的,不正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分手时,原为鸳侣联合存在所负责的债务,以联合存在时所得家当归还;如无联合存在时所得家当或联合存在时所得家当亏折了偿时,由男方了偿。男女一方孑立所负的债务,由自己归还。
第十五条 非婚生儿女享用与婚生儿女一致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风险或看不起。
第二十五条 分手后,一方如未再行娶妻而存在繁难,他方应助助坚持其存在;助助的主意及刻日,由两边和道;和道不可时,由黎民法院鉴定。


